马豹律师亲办案例
代理原告婚后财产纠纷胜诉案件
来源:马豹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1-05
浏览量:632

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

2016)陕0116民初2***

原告陈某某。

委托代理人相媛

被告姬某某。

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6525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、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大学东路*小区*单元**号房归原告所有。2、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替被告偿还的债务1万元。事实与理由:原被告于2010713日在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。因夫妻感情破裂,于201444日在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登记离婚,并签署了离婚协议,领取了离婚证。在该协议中,双方约定二、财产和债权及债务1、*小区住房一套及家具等归女方。2、男方承担1万元债务,分两年还清。3、男方协助女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。被告离婚后并未履行上述协议,原告替被告偿还了1万元债务。

被告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,未到庭应诉,亦未做答辩。

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:原、被告于2010713日登记结婚,双方在2010531日首付100676元按揭贷款购买长安区*号房。该房未办理房产证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长安区房地产抵押合同均有原、被告签名,该房产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2014年原、被告在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登记离婚,离婚协议中,被告姬某某同意将该房产分割给原告陈某某,被告意思表示真实,离婚协议有效,应予认定。原、被告离婚协议中,约定由被告承担1万元债务,但未明确债权人,原告在庭审中申请证人陈坤出庭作证,证明他是被告应承担债务的债权人,原告替被告向他还款1万元。因债权人未向被告主张债权,被告也未委托原告还款,加之原告与证人系姐弟关系,故原告替被告还款一节不能认定。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在民政局登记离婚,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长安区*号房产的处分合法有效,应予确认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替被告偿还债务一节,证据不足,不予支持。

综上所述:原告要求判决*号房产归其所有之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,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替被告偿还债务1万元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。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原、被告夫妻共同财产长安区韦曲*号房归原告所有。

二、驳回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替被告偿还债务1万元之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2500元,原告已预交,减半收取1250元,由原告陈某某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审判员  王方

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

书记员  杨雅

以上内容由马豹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马豹律师咨询。
马豹律师主任律师
帮助过23644好评数202
  • 服务态度好
  • 咨询解答快
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晟庭阳光星座1号楼1单元801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马豹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陕西泽成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6101*********562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陕西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晟庭阳光星座1号楼1单元801